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政數〔2025〕13號
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省招標投標協會:
為了加強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下稱省專家庫)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履職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適度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省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履職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省政務服務數據事務中心作為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協助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開展評標專家履職考核工作。
第五條 評標專家存在履職負面行為的,交易項目發起方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在省專家庫填報。評標活動開展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在省專家庫予以記錄。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見證服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履職負面行為的,可以直接在省專家庫予以記錄。
第六條 省專家庫應當與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對接,共享評標專家違法違規信息、信用信息。
第七條 評標專家履職考核實行記分制,考核行為記錄的起止時間以自然年度為周期。年度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滿分80分,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考核滿分20分。
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結論作為評標專家管理的主要依據,通過省專家庫自動反饋至評標專家本人。
日常考核扣分累計計算,年度分值扣完為止。
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日常考核扣分;同時違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解除聘任關系的,不再進行履職考核。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10分:
(一)拒絕(包括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參加評標累計10次的;
(二)距集合時間不足2小時辦理請假手續的;
(三)不按時參加評標,到達集合地點超過集合時間15分鐘以上不足30分鐘的;
(四)不配合核驗身份的;
(五)不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電腦、移動存儲設備、紙質資料的;
(六)在交易場所禁煙區吸煙的;
(七)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未在省專家庫變更完善,影響評標工作進展的。
對符合前款(一)至(二)項規定情形的,省專家庫自動記錄;對符合前款(三)至(六)項規定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可以直接記錄;對符合前款(七)項規定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根據交易項目發起方填報的評標專家履職負面行為,核實后予以記錄。
第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20分:
(一)被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的;
(二)不按時參加評標,到達集合地點超過集合時間30分鐘以上的;
(三)缺席評標,超過集合時間30分鐘以上未到達集合地點的。
對符合前款(一)項規定情形的,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按照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決定予以記錄;對符合前款(二)至(三)項規定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可以直接記錄。
第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30分:
(一)被行政監督部門沒收收受的財物、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的;
(二)未繳納評標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影響交易項目發起方工作進展的;
(三)不協助、不配合交易項目發起方處理異議、復核評標結果的。
對符合前款(一)項規定情形的,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按照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決定予以記錄;對符合前款(二)至(三)項規定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根據交易項目發起方填報的評標專家履職負面行為,核實后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不參加年度線上教育培訓考試的,扣20分。評標專家參加年度線上教育培訓考試但不通過的(考分低于60分),扣10分。評標專家參加年度線上教育培訓考試通過但考分低于80分的,扣5分。
第十二條 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每年匯總評標專家履職考核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省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考核結論90分以上為優秀,考核結論60分及以上為合格,考核結論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對年度考核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省專家庫反饋年度考核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年度考核結論不合格的評標專家,自動解除聘任關系,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調整其出庫,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年度考核結論合格的評標專家,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調整其下一年度抽取間隔期,降低抽取頻次。
連續2次年度考核結論優秀的評標專家,下一年度教育培訓情況考核按滿分計算。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按交易項目發起方填報的實際情況記錄評標專家履職負面行為信息的;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不按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決定記錄評標專家履職負面行為、不按規定報送年度考核報告的;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標專家履職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項目發起方”,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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