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并開展相應專業服務。主要包括:
(1)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依次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組織編制報審項目施工圖設計;
(2)以項目單位名義辦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項審批和前期手續;
(3)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項目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并依法組織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負責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
(4)對項目投資、質量、建設進度、安全、環保、檔案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5)協助項目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按季度向發改、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6)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中的初步驗收和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向發展改革委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7)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通過項目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按照批準的固定資產價值向項目單位移交固定資產,并據實移交其他資產;
(8)整理匯編移交項目資料;
(9)配合項目單位接受審計、巡視、中期評估以及其他涉及項目監管的有關工作。
二、項目單位的主要職責:
(1)提出項目需求、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明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
(2)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3)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并配合代建單位做好報批和審查工作;
(4)配合代建單位辦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項審批和前期手續;
(5)監督項目設計、監理、建設、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工作;
(6)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籌資方案,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會同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及年度基建支出預算計劃,向中央有關部委、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等申請建設資金,及時足額落實自籌資金;
(7)監督項目質量、建設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項目工程驗收;
(8)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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